公司名称变换需要和员工重新签署劳动条约???泉源:指尖HR 现在许多企业都深知不签署劳动条约保存支付二倍人为的执法危害,,,,,,故一样平常对签署劳动条约等事宜显得小心又审慎。。。那么公司名称变换需要和员工重新签署劳动条约??? 1、《公司法》第九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,,,,,,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换为有限责任公司的,,,,,,公司变换前的债权、债务由变换后的公司承继。。。 2、《劳动条约法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换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认真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,,,,,,不影响劳动条约的推行。。。 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二条【当事人转变对条约推行的影响】条约生效后,,,,,,当事人不得因姓名、名称的变换或者法定代表人、认真人、承办人的变换而不推行条约义务。。。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,,,,,,用人单位即便变换了名称、法人,,,,,,也不影响变换之前劳动条约的推行,,,,,,原先的劳动条约继续有用,,,,,,也不会影响劳动者工龄的盘算。。。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一个称呼,,,,,,用人单位的性子是法人,,,,,,只要法人继续保存,,,,,,劳动条约就应该继续推行。。。公司名称的改变并不影响公司之间的执法行为,,,,,,变换名称前的公司与变换名称后的公司现实上是统一个公司,,,,,,变换名称前的公司的所有执法行为都由变换名称后的公司继受。。。并且变换公司名称用人单位需要在工商部分举行挂号备案,,,,,,公司的变换信息从工商局可以查到,,,,,,并非需要重新签署劳动条约才华包管劳动者的正当权益。。。 也就是说,,,,,,公司更改了法人和名称后,,,,,,条约相对人不需要与其重新签署条约。。。也就是说公司名称变换的不影响公司名称变换前的民事执法行为,,,,,,在变换名称前签署的条约仍然是有用的,,,,,,不需要重新签署条约。。。 若是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员工由于不懂相关执法去仲裁公司,,,,,,也可以向劳动者发出变换劳动者的书面通知。。。若是劳动者配合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变换,,,,,,若是劳动者不配合,,,,,,也无需担心不签署条约会有相关危害。。。 |